对电瓶车非法改装说“NO”!
发布日期: 2024-05-14 | 作者:直流减速电机
《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电压不能超过48V。电池电压和容量改变后,如果其超过原车设计数值就会造成线路发热,造成电路过载,甚至击穿短路,引起自燃和爆燃。
市场上主流电瓶车品牌电动机的输出功率在240W-400W,部分消费者为追求更高的行驶速度而更换大功率电机,这种改装行为,大幅度提升行驶安全风险和车辆自燃事故的概率。
新国标电瓶车限制最大速度为25km/h,电瓶车解除限速后车速可达到40km/h或以上,解除限速后车辆超速行驶,极易导致操控性能和制动性能直线下降,引发交通事故。
6.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
案例一: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熟市恒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改装蓄电池并在抖音直播案
2024年3月6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在常熟市恒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抖音账号发现电瓶车改装视频。经查,当事人将九号牌电瓶车原配电池容量为“48V30AH”的蓄电池更换为“52V120AH”定制锂电池,以增加续航里程。当事人将上述改装过程拍摄记录并发布在抖音账号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太仓市星光电动车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改装鞍座和蓄电池案
2023年11月1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太仓市星光电动车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现场2辆台铃牌电瓶车车辆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经检测,上述电瓶车尺寸限值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存在改装鞍座和蓄电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罚款13960元、没收2辆涉案电瓶车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昆山开发区管强贸易商行经营改装鞍座和蓄电池案
2023年11月25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昆山开发区管强贸易商行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加长鞍座和改装蓄电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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